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,应当尽量使各项条款完整、明确、具体,这样才能为合同得到全面的履行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,使当事人期望通过订阅并履行合同所达到的目的得以实现。这也是大多数当事人的共同愿望。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,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,难免会有某些条款订立得不太明确,给合同的履行带来困难,也可能给守法的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。在合同依法成立有效,并且不明确的条款只是个别的、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有效性的基础上,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一些补救措施,对于这部分不明确的条款及时协商,达成一致意见,使合同顺利履行。但是,由于有些条款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经济利益,往往不能达成一致意见,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,在这种情况下,合同应当按下列方法履行:
1.标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,应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履行;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,按通常标准履行;
2.履行期不明确的,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随时向对方履行义务,也可以随时请求对方履行义务,但是要根据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合同的内容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。凡属国家计划任务,都应在规定的完成计划期限内履行。
3.履行地点不明确的,属于给付货币的,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;交付其他标的物的,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;工程项目在建筑工程所在地履行。
4.租金标准不明确的,有国家或地方政府统一规定的按规定履行;无统一规定的,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,并且要作到公平合理。